(2013 年 11 月 13 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17 年 6 月 23 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长春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长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再复查请求。
第四条 学生坚持依法、严肃、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长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 3 名,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分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委员 9 名,由政策法规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科研处、监察处、安全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书,开展事件调查,材料汇总、整理和存档, 组织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听证会议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政策法规办公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职能部门、各院(部)对申诉处理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四)对不当处理或处分决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复查结论 3 个环节组成。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处分决定书或校内公告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院、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申诉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诉的日期。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申诉人应当提交由本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告知申诉人在 2 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1.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 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3. 超过申诉期限的;
4. 主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5. 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6. 已经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的。
第十二条 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召开委员会议或听证会议等方式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书面审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可要求作出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机构在 3 日内就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处理或处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自行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 召开委员会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可以召开委员会议审理申诉。会议期间,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诉人或作出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机构代表到会说明有关情况。
(一)委员会议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 1 名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 9 名,其中应当有 1 名学生委员;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回避;
(四)申诉复查结论必须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委员 2/3 及以上人员采取口头、举手、投票任意一种方式表决同意并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听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诉人(申诉代理人)的请求,也可以根据复查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听证的方式处理申诉。听证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申辩;
(二)学校相关工作人员陈述处理的工作程序、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
(三)质证、辩论;
(四)听证会议应当公开进行,允许本校师生和学生家长旁听,但申诉人请求不公开进行的除外;
(五)听证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学生申诉听证笔录》,由参加听证会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审阅后签名,并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书面审查、召开委员会议或听证会议等方式复查后,认为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必须将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并签收回证。
(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如受送达人拒绝签字,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 2 名见证人签字证明,把复查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复查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按申诉书通信地址邮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 2 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等学习事宜,比照在校生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投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进修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长大
学字[2013]72 号)同时废止。